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0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家庭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15日起至95年2月上旬某日犯妨害家庭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52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