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山口信 三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送達代收人 張紘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世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日幣捌佰柒拾伍萬伍仟貳佰元以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之外匯結匯價格零點貳玖捌柒元日幣等於壹元新台幣計算,合計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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