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北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北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九十三年度竹北秩字第二六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甲○○右列被移0000000000號移
主文甲○○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上午七時四十五分,在新竹縣○○鄉○○村○○街○○○巷○○號,經警查獲攜帶用於開啟門窗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小剪刀一支、一字扳手四支、刀片二支因認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二、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中陳稱:不知前開一字扳手等物係何人所有,又扣案物品雖可用於開啟門窗或其他安全設備,然尚屬日常大眾普遍使用之工具,有照片可佐,被移送人為警在車上查獲該物品,尚無法據以推斷係被移送人攜帶用於開啟門窗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被移送人之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構成要件不符,尚難論以該條款之處罰。
三、依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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