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柯鄉黨 訴訟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炳輝 訴訟代理人 洪子雲 送達代收人陳炳輝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