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冠宇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儲康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貳萬叁仟壹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伍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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