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漢霖選任辯護人余信達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漢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陸漢霖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
2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前開罪名又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又依告訴人鄧玉英及證人所述,被告平日時常毆打傷害告訴人,足認其傷害告訴人之行為有反復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保護告訴人之安危,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復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分別裁定自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4年9月24日訊問後,認本案固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全案尚未確定,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原羈押原因未消滅,又本件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經審酌被告涉案程度及全案情節,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程序,並保護告訴人安全,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行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郭嘉法官石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