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告乙○○
2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達表1份在卷可按,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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