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98年度除字第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永上紙器企業社第一銀行西螺分行│97年3月6日│8,300元│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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