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綵婕 (原名 王玉珍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壹元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