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宗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一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二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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