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黃麗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9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至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起算日至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959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6,725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03新臺幣3,498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04新臺幣2,733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05新臺幣11,622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06新臺幣503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07新臺幣12,208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08新臺幣5,844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09新臺幣606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10新臺幣1,180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11新臺幣7,531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12新臺幣25,550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13新臺幣1,920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14新臺幣2,432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15新臺幣1,180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16新臺幣1,325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17新臺幣31,282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18新臺幣1,413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19新臺幣1,413元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