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潁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並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嗣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於110年8月16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0年9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光進
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同股
110年度偵字第9338號被告陳潁辰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潁辰駕駛執照遭監理機關吊銷,視同未領有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區五權三街由五權西路往五權四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上午9時13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區五權三街與五權西三街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之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竟疏未注意及此,適 陳玉娟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區五權西三街往由五權五街往五權二街方向駛至交岔路口,亦疏未注意同為直行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雙方發生碰撞,致陳玉娟受有雙下肢擦傷、右上肢擦傷等傷害。陳潁辰於肇事後向至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之人,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陳玉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潁辰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告訴人陳玉娟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2告訴人陳玉娟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證告訴人於上揭時、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與被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生撞擊。3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各1份、肇事現場蒐證照片25張、行車紀錄器攝錄畫面翻拍照片7張證明:1.本件車禍過程及現場情狀。2.被告於上開時、地,因疏未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之過失,與告訴人發生車禍,致告訴人受有傷害。3.被告駕駛執照遭監理機關吊銷。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證明告訴人受有雙下肢擦傷、右上肢擦傷等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駕駛執照遭監理機關吊銷,仍於前述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視同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因前述駕駛疏失致使告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犯罪後,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上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有偵查權之員警發覺前開犯行之犯罪人前,自行向現場處理員警陳述上開犯行,並表示願意接受審判之意,符合自首之規定,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審酌是否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檢察官楊仕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