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847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登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證一之債務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