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491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代理人 黃信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楊溪圳 死亡,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後,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管理事務所衍生之費用與報酬,依民法第一一八三條後段規定,命聲請人墊付之際,聲請人是否可如數墊付表示意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請求本院選任被繼承人楊溪圳之遺產管理人,以利遺產稅之徵收,並建請本院選任國有財產署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然經詢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其表示無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本院前以110年6月23日新院嶽家軒一110司繼491字第020088號函轉上開辦事處公函請聲請人表示意見,惟迄今聲請人皆未具狀陳述意見。
二、依據聲請人聲請時所檢附之被繼承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示,被繼承人死亡後雖遺有遺產,除於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之存款餘額,新台幣(下同)8,101元、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612股,價值約計43,207元,其餘皆為不動產。然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13筆中,3筆為持分之甲種建築用地,2筆為持份之田地,1筆為權利範圍為全部之田地,1筆為權利範圍為全部之建地,其餘6筆皆為權利範圍為全部之道路用地。而聲請人核定遺產總值為31,231,198元,其中不動產為31,179,890元,初估遺產稅額約為1,600,000元。
三、一旦遺產管理人選出,除面臨聲請人欲稽徵之遺產稅1,600,000元外,在遺產中之不動產未變賣或處分前,除三筆田地外,其餘10筆不動產皆會產生相關稅捐,成為遺產管理人需負擔之遺產管理費用,而遺產中之現金與易變現之股票價值僅51,308元,顯不足支應上述確定會產生之稅捐,更遑論其餘費用。而上述確定會產生之費用含稅捐,顯非「公益」律師、會計師、記帳士或地政士應負擔之部分。
四、本院為利遺產管理人之選任及日後遺產事務之管理,前特通知聲請人於110年5月31日到庭調查,當日聲請人代理人表示對於是否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尚無法評估;又依照往例,沒有經費預算可以代墊遺產管理費用與報酬,請本院先行詢問國有財產署表示意見後,若國有財產署不同意擔任,再轉知聲請人表示意見,此有訊問筆錄在卷足憑。然聲請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後,迄今皆未函覆。有再限期命陳述意見之必要。
五、若聲請人逾期仍未表示意見,為免選任遺產管理人後,遺產管理人因請求墊付遺產管理費用和報酬無門,影響遺產管理事務之進行,本院將職權選任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或本件代理人為遺產管理人,俾利聲請人稅捐之徵收。
六、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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