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上字第18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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