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2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2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25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5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第284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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