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5號

原告 李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惠普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聲明第三項後段「按月向勞保局補足勞保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45,800元,每年給付額外津貼45,000元限額內核實給付,每年給付特別休假未休日核實折算現金,每年按被告規定應給付的獎金」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明確特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三項後段記載「按月向勞保局補足勞保投保薪資45,800元,每年給付額外津貼45,000元限額內核實給付,每年給付特別休假未休日核實折算現金,每年按被告規定應給付的獎金」等語。就上開聲明內容記載,本院無從確定「補足勞保投保薪資45,800元」之「補足」內容,且「核實給付」及「應給付的獎金」均未確定,已生如何執行之疑義,尚難認原告已合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命原告於收到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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