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08號聲請人葛麗絲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玫熹┌───────────────────────────────────────────────────┐│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40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葛麗絲國際貿易股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0,358元│YP0000000│99年3月10日│││有限公司乙○○│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