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18號

上訴人高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郁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7,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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