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358號抗告人 張德明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1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張德明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17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30號裁定駁回。復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提出「抗告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蘇素娥法官洪于智法官林婷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藝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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