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232號

原告 陳欽圳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義祥沈結成 等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沈結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 沈桔成 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追加其繼承人為本案被告,聲明於繼承被繼承人沈結成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之旨。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追加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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