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萬興皮件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方國興 ○號6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麗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誠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萬興皮件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方國興、林麗鳳、方誠偉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及動用申請書,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6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8月9日至107年8月9日止書(證物一、二),嗣申請展延至109年8月9日止(證三),利率依年利率6.5%計算(依中華郵政一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5.44%計算,目前郵局一年該機動利率為1.06%,證四),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等竟於108年5月9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十四款之約定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420,176元(證五)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件。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件。
三、展延申請書影本乙件。
四、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乙份。
五、放款帳卡。釋明文件:萬興皮件債權證明文件掃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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