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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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楊順授 訴訟代理人 翁松崟 律師原告與被告 楊添景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167元(計算式:215,052元+258,063元+215,052元=688,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