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0號再審原告 王世章 訴訟代理人 徐子孝 再審被告 林郭秀敏
一、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34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再審原告委任徐子孝為訴訟代理人,但未提出委任狀,委任不合法,應具狀補正委任狀始為合法。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景裕
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