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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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抗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589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撤銷假扣押事件,不服民國96年1月23日本院95年度抗字第58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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