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6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665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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