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6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63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4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甲○○○所簽發,被告寬達國際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為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其於附表所示
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
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各1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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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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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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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7年12月25日│474,071元│97年12月25日│EN0000000│甲○○○│寬達國際事業│彰化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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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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