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簡字第27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董淑茹 原名 董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捌萬貳仟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被告所不爭執
,復有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利息餘額查詢及交易記錄一
覽等件為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
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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