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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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566號債權人 謝志龍 債務人鋒泰製衣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政閔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提示系爭支票之提示日為民國110年4月15日,此有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可憑,依上意旨,債權人得請求自110年4月15日起之利息。是債權人請求自110年4月6日起至110年4月14日止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上列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廖碩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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