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 蔡凌宗 相對人 鍾佳恩 兼法定代理人 陳氏 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鍾佳恩、 陳氏紹 於民國107年9月21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12月20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
7年9月27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5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東港鎮│東港││372-6││0│0│27.00│2分之1│所有權人:鍾佳恩│││││││││││││、陳氏 紹公 同共有│├──┼───┼────┼──┼──┼───┼─┼──┼──┼────┼────┼────────┤│002│屏東縣│東港鎮│東港││373-1││0│0│99.00│10分之1│所有權人:鍾佳恩│││││││││││││、陳氏紹公同共有│├──┼───┼────┼──┼──┼───┼─┼──┼──┼────┼────┼────────┤│003│屏東縣│東港鎮│東港││373-5││0│0│16.00│2分之1│所有權人:鍾佳恩│││││││││││││、陳氏紹公同共有│└──┴───┴────┴──┴──┴───┴─┴──┴──┴────┴────┴────────┘┌────────────────────────────────────────────────────────────┐│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51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320│博愛街186之1號│東港段372-6、3│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2.69、二層42.69、│屋頂突出物│2分│所有權人:鍾佳恩│││││73-5地號│、三層樓房│三層42.69,總面積128.07│3.06│之1│、陳氏紹公同共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