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沒字第304號執行案卷,被告經合法傳拘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