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曹馨方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於民國97年10月間離職,是否係非自願離職?如是,請一併說明是否申請失業補助?如未申請,請說明其原因。
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離職證明書。
⒉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若無工作,請說明
債務人如何維生。並提出97年度全部所得扣繳憑單、債務人自95年11月迄今之薪資單、自95年11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⒊說明債務人申請改核列第1類低收入戶之結果?目前每月領取
若干低收入戶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含低收入戶補助款入帳存摺)。
⒋說明債務人及其應受扶養人 陳姵君 、 陳姵伶 每月交通費新臺幣
(下同)1,500元、電話費3,000元、醫療費1,000元之計算明細(請分別記載債務人與應受扶養人之費用,並應說明住所地與工作或就學地點之距離、主要交通工具、所搭乘公車之段數)。如有機車行照,請一併提出其影本。
⒌說明每月電話費高達3,000元之必要性。又依債務人提出之電
話單據所示,其每月電話費未達3,000元,請據實陳報每月電話費用。
⒍說明每月醫療費1,000元係因何疾病所生?該疾病有無持續治
療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又依債務人提出之醫療費單據所示,其每月醫療費用未達1,000元,請據實陳報每月醫療費用。
⒎說明應受扶養人陳姵君是否申請就學貸款?如未申請,請說明
其原因。並提出應受扶養人陳姵君、陳姵伶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⒏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及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應說明
其工作內容、收入狀況,及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擔租金1萬元及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如水、電、瓦斯費等)。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上開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⒐依債務人之郵局存摺所示,其於95年7月間受領國泰人壽保險
給付,請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⒑提出債務人自95年11月起迄今之瓦斯費、勞保、健保費用給付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