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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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被告丁○○
丙○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聲請法官迴避,依法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心儀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 訴 字第 1654 號裁定(97.11.05)[撤回]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 訴 字第 1654 號裁定(98.05.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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