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010號異議人即債權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異議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顯哲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略以:聲請人業已繳費,爰提出異議求予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確已繳費無誤,原裁定以其未繳費而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似非妥適,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