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5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5134號抗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蘇啟新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之異議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八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