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訴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9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國佑 選任辯護人 謝明佐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貳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國佑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執行羈押,至111年12月2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復被告於案發前後,已因家庭、經濟、社會關係不佳,而陷入逃避現實之傾向,嗣後並有逃亡、自殺等作為,兼衡被告於本案所顯現之計畫與執行能力的完整性,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的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2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林家聖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