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債務人 解芳婷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高玉潔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98年10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債務人自98年10月起迄今業務津貼表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100年1月至10月之業務津貼表已提出,毋庸再提),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3、債務人配偶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8、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98年10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4、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提出相關資料及文件,說明債務人投資采之源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150萬元之原因、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是否實際出資,若非實際出資應提出證明文件。又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債務人對該公司之投資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
6、提出相關資料,分別詳細說明債務人積欠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保證債務,及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保證債務之時間及原因,上開保證債務之主債務人為何人?債務人與主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及主債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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