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31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31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