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2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
上列原告溢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用4,74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張在卷可憑
,其溢繳部分1,760元,應予退還。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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