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1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
被 告 金達山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購置機械設備之發票及熔爐設備損
壞無法修復之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