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書維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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