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吳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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