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 王智筠 、 王冠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個人汽車貸款借據,核該借款契約書(貸款金額新臺幣90萬元)第14條第1項第4款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王智筠、王冠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王智筠、王冠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