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漢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祐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178,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