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郁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1160號),本院於111年9月22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頁第三行「3月」、附表編號5宣告刑「3月」之記載,均更正為「2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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