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9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真真
相對人
即被告 蔡江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2,54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244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依序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等件附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