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 陳楊彩 被告 陳憲博
陳春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57,2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0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