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森林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科罰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家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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