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 張淳慧 (即超強電子有限公司清算人)送達代收人 林玉萍 右聲請人因超強電子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超強電子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就任超強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額,無法完成清算程序,而致未能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展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張鑽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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