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告 蔡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美秀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9,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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