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告 蔡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美秀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9,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蘇莞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告 蔡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美秀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9,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蘇莞珍